第十三條【行業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行業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長效機制,對相關行業領域內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行業意見建議】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中發現行業主管部門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存在問題的,可以書面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反饋。 【解讀】行業的有組織犯罪和腐敗問題是較為突出的犯罪問題。行業涉及大量的資金和利益,尤其是本條款所列舉的市場監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以及交通運輸部門,這也是有組織犯罪高發,因而需要重點打擊相關犯罪的行業,自然也是預防和治理的重點行業。因而,掃黑除惡要常抓不懈,不斷強化對有組織犯罪的打擊、預防和治理,同時也需要堅持和反腐敗結合起來,反有組織犯罪法第4條也明確規定“堅持與反腐敗相結合”。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行業主管部門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中存在問題,本法賦予其書面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這是為了讓行業主管部門更好地認識到自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辦案機關獲取專業的意見和建議。這一規定有助于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改進和規范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和辦案單位的信息情報溝通共享,從而形成預防和治理有組織犯罪的強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