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法院 廖夢旖)夫妻離婚,一方拒不搬出共有房產、阻撓財產分割,12月16日,市法院審結該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判處被告人周某允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允與林某某原系夫妻關系,2013年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后兩人因多次協商共有的套房事宜未果,2016年林某某訴至市法院,法院認定上述房屋產權系周某允與林某某雙方共同共有,經當事人申請拍賣后,所得款項雙方各占50%份額。因被告人周某允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林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拍賣該房屋。后周某允雖同意拍賣但仍安排他人居住在屋內阻礙法院執行。被法院多次動員、罰款,周某允仍不為所動。
2021年6月,市法院將被告人周某允拒不執行判決的犯罪線索移送至市公安局。公安偵查期間,被告人周某允履行騰房義務,并取得林某某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允作為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結合被告人周某允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意見,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