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周友泉)車行出租小車賺取租金卻將車交付給無證人員,用車人未妥善管理車輛致使他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小高承擔30%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小高,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保險公司因無證駕駛拒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由小盧、小吳、小蔡、小喻分別承擔5%、5%、10%、50%責任。
2021年4月,無機動車駕駛證的小蔡為了駕駛小車,讓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小盧出面租賃小車。租賃車行小吳將小楊所有的小車出租給小盧,但小吳直接將車交給小蔡。小蔡將小車停放在某處且未帶走車鑰匙,不久就被無機動車駕駛證的小喻開走。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高受傷、車輛損壞,經濟損失達338925.63元。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交通事故小喻負主要責任,小高負次要責任。同時,肇事小車雖有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但因駕駛人小喻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保險公司拒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楊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將車交由租賃車行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小吳出租并無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小盧出面為無機動車駕駛證的小蔡租賃車輛,小吳作為機動車管理人未查明小蔡是否持有駕駛證的情況下將車交由無機動車駕駛證的小蔡駕駛。小蔡無機動車駕駛資格,也未能妥善管理機動車,致使無機動車駕駛證的小喻駕駛車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小盧、小吳、小蔡的行為為事故的發生提供了前提條件,是交通事故發生與否的主要因素,對損害的發生均有過錯,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